Article 10

Repealed

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