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本地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历史文化发展进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