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