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一)向接收、传输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二)在架空传输线路上晾晒衣物或者随意附挂其他线路;
(三)移动、损坏地下传输管线、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管线的地面上倾倒垃圾、腐蚀性化学物品;
(五)未经批准在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六)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
(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
(八)擅自改变传输设施技术指标;
(九)偷盗有线电视设施;
(十)其他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