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一)向接收、传输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二)在架空传输线路上晾晒衣物或者随意附挂其他线路;

(三)移动、损坏地下传输管线、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管线的地面上倾倒垃圾、腐蚀性化学物品;

(五)未经批准在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六)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

(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

(八)擅自改变传输设施技术指标;

(九)偷盗有线电视设施;

(十)其他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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