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用于接收、播放、传输、监测有线电视节目的下列设施:

(一)接收、播放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前端播放设施等;

(二)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者地埋的电缆、光缆、杆、塔,各类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光接收机及其附属设施,微波传输设施、微波空中通道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