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其他各类工程建设涉及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