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核对、查验工作;(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单位和有关组织落实管理暂住人口责任,培训暂住人口户口协管员,并指导其工作;(三)依法查处暂住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用工单位调处治安纠纷和其他各类治安问题;(四)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对滞留城镇的外来无业人员进行劝返;(五)定期统计暂住人口,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