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明确社会治安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定期检查、考核暂住人口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