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已废止组织、单位和个人模范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暂住户口登记、发证制度,成绩突出的;(二)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三)经常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暂住人口法制观念有明显提高的;(四)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或者抓获罪犯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