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核对、查验工作;

(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单位和有关组织落实管理暂住人口责任,培训暂住人口户口协管员,并指导其工作;

(三)依法查处暂住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用工单位调处治安纠纷和其他各类治安问题;

(四)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对滞留城镇的外来无业人员进行劝返;

(五)定期统计暂住人口,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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