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用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房屋出租户户主,以及外来务工、经商单位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治安责任人发现暂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正在违法犯罪或者有违法犯罪可疑迹象的;(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或者携带控制物品的;(三)持有伪造、涂改、过期证件或者证明的;(四)携带、藏匿违禁品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