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二)遵守治安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三)遵守用工单位和地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四)发现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可疑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