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用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房屋出租户户主,以及外来务工、经商单位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治安责任人发现暂住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一)正在违法犯罪或者有违法犯罪可疑迹象的;

(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或者携带控制物品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过期证件或者证明的;

(四)携带、藏匿违禁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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