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派代表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必须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的人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