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内18周岁以上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本辖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