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1Amended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派代表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会议必须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的人过半数通过。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1990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