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内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居民利益有关的重大事宜;(三)监督本居住地区内居民公益事业的实施;(四)补选因故出缺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五)讨论决定居民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