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
(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