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

(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