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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