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企业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