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企业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