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能进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