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本单位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未满,因退休、辞职、免职、被罢免而缺额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选。补选程序和产生程序相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