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