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四十条已废止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