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