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
(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七)开展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其性质、地位、职权相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