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