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