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三)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四)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五)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