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三)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四)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工作;(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湿地突发污染或者破坏后相关应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