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开发经营机构承担下列任务:(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授权,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区内当地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三)从事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参与房地产经营;(四)参与开发、投资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五)参与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融通;(六)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开发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