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开发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审计、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