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设立国有开发经营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经营机构下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由国家控股的专业经营机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