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开发经营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授权,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区内当地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从事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参与房地产经营;

(四)参与开发、投资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兴办企业;

(五)参与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融通;

(六)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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