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中式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