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准许实施。对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实施;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