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