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