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