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Article 2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