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小班化教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