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和撤并农村学校时,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或者偏远的农村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