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