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