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二条已修改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