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