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