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已修改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