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已修改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